中国对美国G/TBT/N/USA/567、568、570号通报的评议意见

中国对美国G/TBT/N/USA/567、568、570号通报的评议意见

       中国政府赞赏美国履行WTO 透明度义务,同时感谢给予其他WTO成员评议G/TBT/N/USA/567、568、570号通报的机会。根据TBT协定2.9.4条“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的规定,请贵方对中方的评议意见予以考虑,中方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相对于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基准认可要求,关于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附加认可要求,法案没有提供具体和客观的评判依据,缺乏可操作的实施措施。(例如,上述三个法规草案中均提出“作为政府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其测试结果应没有受到任何其他人,包括其他政府实体的不应有影响”,在何种条件和情况下可判断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申请人符合该要求,CPSC未能给出详细判定准则和说明,鉴于为有效实现本法规制定的目标,我方建议贵方尽快出台政府合格评定机构附加要求判定准则,并公布该计划落实的时间表。
       从CPSC以往公布的认可第三方机构清单中,目前尚未出现一例包含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情况,我方认为该法案有明显排斥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倾向,和对政府合格评定机构要求的“相对在同一个国家内被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该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不能被授予更优惠的待遇”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原则相悖,并且违背了TBT协定下“合格评定程序的互相认可原则”。
上述三项法规草案第四章 “基于在本委员会接受认可之前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所作测试儿童用品认证的有限接受”之内容。我方认为这些措施并不能对实现避免在法规生效日期之时或临近生效时,交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产品产生“交通拥堵”现象的目标提供有效解决方案。事实上,相当比例的儿童用品的认证均由非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实施,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政府合格评定机构。我方建议,为有效避免儿童用品集中认证的“交通拥堵”对贸易带来的不必要障碍,请贵方考虑一方面加快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进程;另一方面,适当延长法规实施的过渡期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