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MI认证介绍

BSMI认证介绍

BSMI 是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的英文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的缩写。

 

台湾标准检验局( BSMI )在政府经济部门的领导下,对进入台湾市场的电子电器类产品制定产品检验规范。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性, EMC 测试及相关检测,才可被授权使用 BSMI 标志。 BSMI 认证是强制性的,他对 EMC 和 SAFETY 都有要求。

BSMI 目前没有工厂检查,但必须按照标准局的规定办事。根据台湾经济部公告,从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进入台湾地区的产品要实行电磁兼容性和安规两方面的监管。根据产品不同,分为下列三种认证方式:

一. 型式认可包含两种:

1 , 型式认可( EMC+Safety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有 178 种电子电器产品需要申请此种认可,适用的标准: EMC+SAFETY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公司或工厂的执照,测试报告,用于电磁兼容性的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以及安规的技术文件)。

2 , EMC 型式认可(取代原先的 EMC 申请),从 2002 年 11 月 1 日 起强制执行。适用的产品: 61 项电子电器产品只有 EMI 要求, 124 项电子电器产品只需 EMI+ 安规报告(如果产品有安规要求)。适用的标准:只有 EMI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电磁兼容型式认可申请书,测试报告,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兼容的领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

二. 验证登录: [ 供自动数据处理机及其附属单元与通讯器具用之静电式变流气 ] 与 [ 其他交换式电源供应器 ] 等二项产品由符合性声明检验方式改为商品验证登录。

三.符合性声明强制执行日期: 2002 年 1 月 18 日 。适用的产品: 19 种信息技术设备零组件。适用的标准: CNS13438 ( ONLY EMC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符合性声明,测试报告,技术文件:照片,标准,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没有证书。

 

三、 符合性声明
强制执行日期: 2002 。适用的产品: 年 1 月 18 日 19 种信息技术设备零组件。适用的标准: CNS13438 ( ONLY EMC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符合性声明、测试报告、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没有证书。
对于电子电器产品,标准局提供的三种申请方式特点如下:
1 、 符合性声明仅适用于一些信息技术设备的零部件(请参照标准检验局网站的产品说明)。
2 、 由产品成本制造商自行决定申请认证注册或型式认可。
3 、 认证注册和型式认可的差异在于:

(1) 、 检验方式:如果产品已经获得了型式认可,对客户的检查将会简化。对于申请认证注册的产品,不对客户进行检查,采取市场随机抽测的方式。

(2) 、 费用差异:认证注册的申请费比形式认可高,而且要收取年费,型式认可不收取年费。


根据台湾经济部公告,从 2005 起 年 7 月 1 日 ,进入台湾地区的产品要实行电磁兼容性和安规两个方面的监管。根据产品不同,分为下列三种认证方式:

 

(一)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或验证登录( 25 品目)

计有会计机、收款机、模拟或混合自动数据处理机、携带式数字自动数据处理机、其它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其它数字自动数据处理机、第 8471.41 或 8471.49 等目除外之数字式处理单元、终端机、点矩阵列表机、雷射列表机、菊轮式列表机、其它列表机、键盘、影像扫描仪、其它输入或输出单元、具有特殊程控之计算器或具有记忆能量之文字处理机、磁性或光学阅读机、输入数据处理机之数据输入设备、其它第 8471 节所属之自动数据处理机、自动柜员机、不断电式电源供应器(容量未超过 10 仟伏安者)、其它不断电式电源供应器、具有翻译或字典功能之电气机器、附有数据处理系统之制图台及机器及数据处理系统之制图机等二十五项产品

 

(二) 验证登录( 2 品目)

 

「供自动数据处理机及其附属单元与通讯器具用之静电式变流器」与「其它交换式电源供应器」等二项产品由符合性声明检验方式改为商品验证登录。

 

(三) 符合性声明( 25 品目,安规要求者计 18 项)

 

1. 计有具有计算功能之袖珍型资料记、重现及显示之机器、电子计算器 ( 不藉外接电源操作者 ) 、附有列表装置之电子计算器、其它电子计算器、其它计算器、硬式磁盘驱动器、软式磁盘驱动器、光驱、其它磁盘驱动器、其它储存单元、其它自动数据处理机单元、其它第 8471.10 等目机器之零件及附件(限检验乙类计算机主机板及具有 I/O 之乙类计算机各项内插卡)等共计十七项品目原即实施符合性声明检验之产品。

 

2. 将文字处理机、自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其它电动打字机、盲人点字打字机 ( 重量不超过 12 公斤者 ) 、盲人点字打字机 ( 重量超过 12 公斤者 ) 、非电动打字机 ( 重量不超过 12 公斤者 ) 、其它非电动打字机等计八项产品改列属符合性声明( DoC )检验。

 

3. 电子计算器(不含外接电源操作者)、内接式磁 ( 光 ) 碟机、计算机主机板及内插卡共计七项品目不纳入安规检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