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对EMC的规定

澳洲对EMC的规定

一、管制单位: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FC7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二、授权检验单位:NATA认可实验室或与澳洲有 MRA之 认证 体系(如 NVLAP)承认的实验室

三、一般规定
1. 澳洲所管制的EMC/EMI的架构与欧联CE-Marking之EMC大致雷同,均采自我认证的方式: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签署一自我宣告书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境内之进口商或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澳洲政府尚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其执行单位ACA登录
2. 凡电子电机产品都在列管范围,类似欧联 CE 的规定。
3. Supplier申请C-tick登录时,不需持测试报告,原则上,测试与C-tick登录可以并行。
4. 符合 EMC 规定之产品在销售之前必需贴上正碓的标签: C-tick mark & Supplier ID ; Supplier ID标示方法有四种, 任选一种即可:
a) Supplier Code Number issued by the ACA;
b)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ACN);
c) Registered Name and Address of Supplier;
d) Australian Registered Trademark。
标签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以肉眼看的清楚为原则; 但Supplier ID的字体则不可小于3mm. 标示位置最好同机种卷标, 如果空间不够, 才可考虑放在 manual、保证书或包装盒上。
5. 如果某产品同为EMC& SAFETY之列管品目时,其标志可以申请RCM。
RCM为纽、澳共有的一种自愿性商标,只要向一个国家申请 认证即可行销两个国家;登录者须为纽澳境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或代理商,分别根据AS/NZS 4417.1与 AS/NZS 4417.3向Standards Australia和ACA两机构登录报备。
6.一旦ACA要求查看TCF时,代理商须于10个工作天内送达ACA。
五、罚则
-扣留或没收产品;
-或罚款,一般个人约罚美金10,000元,公司则约美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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